民声报刊发宁陕人大理论文章丨学习好贯彻好新修改的代表法高质量做好代表工作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1992年颁布的代表法第四次修改后正式施行。新修改的代表法将更好地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推动人大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修改的代表法对代表政治要求有新高度。新修改的代表法总则中第三、四、五、六条是本次修正后的新增内容,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权利义务之外的“四个应当”。第五章中第五十七条提出“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这些条款的增设都说明对代表的政治要求有了新高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人大代表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这些条款将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制度化,保证了代表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牢牢站稳人民立场,凸显出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鲜明的政治属性。
新修改的代表法对代表作用发挥有新维度。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发挥着“想人民之所想,行人民之所嘱”的作用。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途径。新修改的代表法在代表的权利中新增“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在代表的义务中新增“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明确要求“要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中又指出“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些内容,进一步密切了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密切了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不断拓展了“两个联系”制度机制,给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天地。
新修改的代表法对代表履职保障有新热度。新修改的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代表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这一条条款项从时间、物质、技术、进程、关心关怀等多个方面保障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也让人大代表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温暖,这将是推进人大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新修改的代表法对代表日常监督有新力度。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新修改的代表法提出“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要求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还在第六十二条中把“责令辞职”也作为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对代表的监督已经从人民群众监督代表的大概念中具体化、制度化,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触角延伸到了代表履职的方方面面。
(2025年5月15日刊登于《民声报》)